垃圾分类垃圾桶在社区垃圾分类中的作用


目录

第一章 社区建立垃圾分类的基本要求、原则、示范片区

一、建立社区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二、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分类类型

三、居民家庭垃圾分类基本原则

四、建设 “绿色生态和谐社区”

 

第二章 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行动计划(2017—2020年) 摘要

一、工作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三、保障措施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与分类治理责任规定

一、全社会共同责任

二、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与街道办事处责任

三、垃圾产生的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五、物业管理小区物业公司责任

六、社区与社会组织责任

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处理的企事业责任、垃圾处理的企事业责任

 第一章 社区建立垃圾分类的基本要求、原则、示范片区


一、建立社区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我国对生态环境建设提出越来越紧迫的要求,2017年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该文件要求2020年底前北京等城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性分类。为此,北京市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于2017年又发布《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行动计划(2017—2020年) 》。

 

这些任务要求最终的落地处都是社区,但目前社区仍然采取粗放的垃圾处理方式,为改善环境、达到要求,当前,社区为生活垃圾分类落地采取切实行动具有十分的紧迫性,首先要开始开展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在2019年底前全市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覆盖率达到60%, 2020年底前全市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覆盖率达到90%。

 

二、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分类类型

在实施垃圾分类的示范片区,易于操作实施的家庭生活垃圾分类如下:

1、 家庭有害废弃物;2、果蔬生鲜;3、其他厨余;4、塑料;5、衣物;6、纸张;7、玻璃;8、大件(电器、家具);9、绿植枯枝落叶;10、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11、化粪池清掏环保处理:在有条件小区推行。

 

三、居民家庭垃圾分类的基本原则

1、干湿垃圾分开、有害与无害垃圾分开、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分开

2、实现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

 

四、建设 “绿色生态和谐社区”

1、社区多元主体参与共治的联席会

2、形成可持续运作的垃圾分类资源回收清运系统

3、自然生态模式的绿化(采用简单易行的环保生态模式改善现有的园区绿化,包括种植节水型本土植物,养殖蚯蚓、环保酵素除虫等方式减少化学制剂,小区化粪池环保处理转为有机肥原料,枯枝落叶制作腐殖土还田改良土壤等)

4、形成起先锋骨干作用的绿色志愿者队伍

5、普及环保科学知识的新风尚

6、越来越多秉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家庭。

第二章 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行动计划(2017—2020年) 摘要

 

(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行动计划(2017—2020年) 摘要)

  为加快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断扩大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切实提高垃圾分类精细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不断扩大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开展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2018年示范片区覆盖率达到30%,2019年达到60%,2020年达到90%。

 

  (二)切实提升垃圾分类减量效果

  强化生活垃圾“干湿分开”和资源化利用,促进垃圾减量,缓解处理设施运行压力。进入垃圾焚烧和填埋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增速逐年下降,2018年控制在12%左右,2019年控制在8%左右,2020年控制在4%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公共机构实施垃圾强制分类

 

  (二)开展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

    2019年底前全市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覆盖率达到60%,东城区、西城区在全市率先实现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2020年底前全市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覆盖率达到90%。

 

  (三)落实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落实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严格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明确不同区域和场所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

 

  制定物业管理小区垃圾分类责任制实施办法。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对物业公司的工作监督范围,督促指导物业公司与有资质的垃圾收运单位签订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等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完善垃圾分类基层管理机制。充实基层管理力量,发挥“一长四员”(楼门长和垃圾分类宣传员、指导员、分拣员、监督员)作用,开展入户动员,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和指导,不断提升垃圾分类公众参与水平。

 

  (四)强化餐厨垃圾规范管理

  加强餐厨垃圾源头管理。建立基础台账,将取得资质的餐饮单位全部纳入餐厨垃圾规范管理,落实餐饮单位餐厨垃圾排放主体责任。设置专门容器用于餐饮单位投放餐厨垃圾,避免混入纸类、塑料、木筷、炊具、餐具等非餐厨垃圾,并做到“日产日清”。鼓励引入物联网技术,设置厨房监控系统,推进餐厨垃圾排放规范计量,确保“应交尽交”。

 

      加强居民厨余垃圾分类管理。引导居民将日常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单独存放,并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鼓励采用“大小桶”“定时定点”“不落地”等方式收集厨余垃圾,方便群众分类投放。试行居民厨余垃圾“不分类、不收运”和“不分类、多缴费”政策。

 

  (五)推动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

 

  (六)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源头管理。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取连锁经营方式,整合个体回收人员,建设统一、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鼓励从事垃圾分类的企业兼营再生资源回收业务。采用APP预约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最大限度方便市民交售可回收资源。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源头计量统计系统。

 

  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系统。推进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探索通过对现有垃圾楼、转运站进行升级改造,实现可回收物和各类其他垃圾分类收集、计量、中转等功能。完善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和转运站点布局,每个社区至少明确1个交投点,每个街道至少明确1个中转站。

 

   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的政策扶持力度,健全完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促进机制。探索搭建再生资源区域物流调控平台,畅通各类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再利用渠道,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七)严格落实有害垃圾强制分类

  规范有害垃圾分类投放。2017年起,各区要结合实际,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在垃圾强制分类单位及示范片区内配备有害垃圾收集暂存容器。将有害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垃圾分类宣传方案及相关培训工作方案,加强对有害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引导市民正确投放。确保有害垃圾妥善运输处理。

 

  (八)规范其他垃圾管理

  规范其他垃圾收集运输管理。鼓励垃圾分类管理和环境卫生日常维护保洁一体化运行,垃圾楼和相对集中收集场所经营主体或责任主体须明确垃圾收集来源及类别,不得接收禁止混入生活垃圾系统的垃圾,不得接收规定来源以外的其他垃圾。

 

  规范大件垃圾和废弃纺织物等其他垃圾管理。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应建立规范的大件垃圾和废弃纺织物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大件垃圾预约回收、就地处理和废弃纺织物定向回收试点工作。

 

  (九)开展农村垃圾分类治理试点

 

  (十)大力推动垃圾源头减量

  完善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开展快递包装物逆向回收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快递包装回收实施方案,搭建快递包装回收体系。鼓励净菜半净菜进城,研究出台限制过度包装及一次性用品使用政策。鼓励开展线上线下旧货交易,倡导废旧物品重复利用。

 

  倡导厉行节俭,开展“光盘行动”。鼓励品牌餐饮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推广中央厨房统一加工配送,倡导在餐厅醒目位置摆放或张贴节约标识,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厉行节俭,促进餐厨垃圾源头减量。

 

三、保障措施

      推进垃圾分类精细化管理,健全垃圾分类精细化管理体系。规范垃圾分类计量统计方法,结合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工作,开展垃圾产生量调查和垃圾分类基础信息普查,夯实垃圾分类信息化、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基础。研究出台垃圾排放登记技术标准,逐步构建覆盖垃圾分类全过程的垃圾排放登记管理系统。鼓励采用“互联网+”智慧分类模式,倡导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优化垃圾分类流程和运行组织方式,提高垃圾分类管理效能.2017年,在延庆区试点实施排放登记管理和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并逐步推广。

 

  促进垃圾分类全民参与,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户外广告、广播、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垃圾分类公益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垃圾分类意识,营造有利于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开展垃圾分类社区宣传。健全完善垃圾分类社区宣传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作用,通过社区课堂、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发放致居民一封信和垃圾分类指导手册等形式,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居民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

 

  加快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和示范校园建设。加快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垃圾处理设施公众开放制度,定期组织市民参观,引导市民增强环保意识,树立垃圾分类理念。建设垃圾分类示范校园,开展垃圾分类普及活动,将垃圾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和幼儿园教育,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家庭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与分类治理责任规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告第20号,2011】(简称《公告》)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行动计划(2017—2020年) 【京政办发〔2017〕44号】(简称《行动计划》)以及《物权法》规定

 

一、全社会共同责任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告》)


二、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与街道办事处责任

      第四条 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公告》)


  第四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公告》)


    第五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表彰、积分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第五十五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公告》)

  市和区、县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周边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控制的措施及实施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范。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公告》)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或者登记信息虚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不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公告》) 

 

三、垃圾产生的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公告》)

 

      第八条 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告》)

 

       第三十一条 ….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五)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公告》)

 

      第三十六条 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理费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公告》)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公告》)


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

  (二)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公告》)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并提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数据汇总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公告》)

 

 五、物业管理小区物业公司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公告》)

 

      制定物业管理小区垃圾分类责任制实施办法。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对物业公司的工作监督范围,督促指导物业公司与有资质的垃圾收运单位签订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等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八)规范其他垃圾管理

  规范其他垃圾收集运输管理。鼓励垃圾分类管理和环境卫生日常维护保洁一体化运行,垃圾楼和相对集中收集场所经营主体或责任主体须明确垃圾收集来源及类别,不得接收禁止混入生活垃圾系统的垃圾,不得接收规定来源以外的其他垃圾。(《行动计划》)

 

 六、社区与社会组织责任

二、重点任务

       (三)落实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完善垃圾分类基层管理机制。充实基层管理力量,发挥“一长四员”(楼门长和垃圾分类宣传员、指导员、分拣员、监督员)作用,开展入户动员,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和指导,不断提升垃圾分类公众参与水平。(《行动计划》)

 

    (四)强化餐厨垃圾规范管理

  加强餐厨垃圾源头管理。建立基础台账,将取得资质的餐饮单位全部纳入餐厨垃圾规范管理,落实餐饮单位餐厨垃圾排放主体责任。设置专门容器用于餐饮单位投放餐厨垃圾,避免混入纸类、塑料、木筷、炊具、餐具等非餐厨垃圾,并做到“日产日清”。鼓励引入物联网技术,设置厨房监控系统,推进餐厨垃圾排放规范计量,确保“应交尽交”。

 

      加强居民厨余垃圾分类管理。引导居民将日常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单独存放,并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鼓励采用“大小桶”“定时定点”“不落地”等方式收集厨余垃圾,方便群众分类投放。试行居民厨余垃圾“不分类、不收运”和“不分类、多缴费”政策。(《行动计划》)

 

       (七)严格落实有害垃圾强制分类

  规范有害垃圾分类投放。2017年起,各区要结合实际,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在垃圾强制分类单位及示范片区内配备有害垃圾收集暂存容器。将有害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垃圾分类宣传方案及相关培训工作方案,加强对有害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引导市民正确投放。确保有害垃圾妥善运输处理。(《行动计划》)

 

 三、保障措施

      推进垃圾分类精细化管理,健全垃圾分类精细化管理体系。规范垃圾分类计量统计方法,结合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工作,开展垃圾产生量调查和垃圾分类基础信息普查,夯实垃圾分类信息化、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基础。研究出台垃圾排放登记技术标准,逐步构建覆盖垃圾分类全过程的垃圾排放登记管理系统。鼓励采用“互联网+”智慧分类模式,倡导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优化垃圾分类流程和运行组织方式,提高垃圾分类管理效能。试点实施排放登记管理和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并逐步推广。

 

  促进垃圾分类全民参与,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户外广告、广播、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垃圾分类公益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垃圾分类意识,营造有利于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开展垃圾分类社区宣传。健全完善垃圾分类社区宣传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作用,通过社区课堂、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发放致居民一封信和垃圾分类指导手册等形式,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居民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行动计划》)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

 

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处理的企事业责任

垃圾处理的企事业责任

 二、重点任务

      (三)落实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落实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严格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明确不同区域和场所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行动计划》)


  第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公告》)

 

二、重点任务

      (六)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源头管理。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取连锁经营方式,整合个体回收人员,建设统一、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鼓励从事垃圾分类的企业兼营再生资源回收业务。采用APP预约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最大限度方便市民交售可回收资源。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源头计量统计系统。

 

  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系统。推进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探索通过对现有垃圾楼、转运站进行升级改造,实现可回收物和各类其他垃圾分类收集、计量、中转等功能。完善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和转运站点布局,每个社区至少明确1个交投点,每个街道至少明确1个中转站。

 

    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的政策扶持力度,健全完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促进机制。探索搭建再生资源区域物流调控平台,畅通各类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再利用渠道,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规范大件垃圾和废弃纺织物等其他垃圾管理。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应建立规范的大件垃圾和废弃纺织物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大件垃圾预约回收、就地处理和废弃纺织物定向回收试点工作。(《行动计划》)

 

    (十)大力推动垃圾源头减量

  完善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开展快递包装物逆向回收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快递包装回收实施方案,搭建快递包装回收体系。鼓励净菜半净菜进城,研究出台限制过度包装及一次性用品使用政策。鼓励开展线上线下旧货交易,倡导废旧物品重复利用。

 

  倡导厉行节俭,开展“光盘行动”。鼓励品牌餐饮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推广中央厨房统一加工配送,倡导在餐厅醒目位置摆放或张贴节约标识,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厉行节俭,促进餐厨垃圾源头减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