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立法现状研究汇总及分析(七)

关于垃圾分类与餐厨垃圾的管理,浙江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头,因此本文将对浙江地区的立法现状进行讨论分析,又因调查发生在金华,浙江地区又以金华地区为例,进行讨论分析,综合调查结果,提出完善立法的意见。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中定义的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我们不难发现立法上的餐厨垃圾定义,蕴含了很强的管理目的,在本法中产生餐厨垃圾的主体仅包括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活动地单位,而将个人或者家庭排除在外。并不是说个人和家庭不是不是产生餐厨垃圾的主体,而是个人和家庭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不是本法所要调整监管的对象。

同时,这一餐厨垃圾的定义,以及法规中对于家庭与个人分类处理餐厨垃圾的鼓励态度,明确展示了浙江地区立法者对餐厨垃圾处理从商用到民用,从特殊到一般的思路。

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由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是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容环卫行政主观部门负责。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行政主管部门显然不具备这种资质和条件,因此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活动,是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就垃圾收运时间达成约定,并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收运企业名称和标识。

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采用微生物菌剂处置工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依法监测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等方式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及时将处置方案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就地处置方案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