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各地垃圾分类的这些新规,从2022年起开始实施!


   2021 年 5 月,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底,全国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到2025年底,全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70万吨/日左右,基本满足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


智能垃圾分类


各地垃圾分类条例密集出台,从2022年起开始实施

1、《安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2日,《安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出台,于2022年5月1日起在安庆城市建成区地域范围正式施行,县级城市可参照执行。《办法》明确了安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主体、分类标准、收运模式等内容;规定安庆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为可回收物、有毒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明确了定时定点投放、政府监管和市场化运行相结合等措施。

2、《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由六安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18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对台账弄虚作假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由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5日修订,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批准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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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由青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11月22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混合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明显高于分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6、《伊春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3日审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由广元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14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未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催缴,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由市、县(区)负责环卫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8、《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由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 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或者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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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4月9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理能力,应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性质波动、设备停机时间、备用设施等综合确定,确保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设置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各检测点以及易燃易爆物、化学品、药品等储放点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10、《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淮南市政府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2021年度政府立法计划,出台了《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指导服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具体规定,标志着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实施的新常态轨道。

11、《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办法》亮点多多,例如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居住楼层不设垃圾废弃家具、年桔年花等大型可回收垃圾、各区需公开收运单位和联系方式。

12、《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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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广东阳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生活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14、《“十四五”安徽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征求意见!

为指导和推动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编制了《“十四五”安徽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并征求了省有关部门、16市政府的意见。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5、《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正式印发

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简称“规划”),标志着该规划正式实施。该规划覆盖广东省21个地级以上市,以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带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行业转型升级为总体思路,在巩固已有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补短板、强弱项、调结构、促提升,提出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提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提高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健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体系、加强有害垃圾分类和处理、提升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水平、打造设施共建共享格局、构建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体系等九大方面的规划任务,明确2021-2025年的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需求,并提出相应的有效保障措施。

智能垃圾箱让垃圾分类更便捷

   智能垃圾箱带有混装识别和24小时监控功能,在遇到混装垃圾投放的情况,会自动识别抓取投放混装垃圾的行为,上传到大数据平台,与居民后台数据库对比,自动匹配违规投放对象,识别个人信息,并拍照取证。针对多次投放行为不规范的居民,对其阻劝进行整改,从而督促居民养成分类好习惯,也提高了垃圾分类末端的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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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垃圾分类条例密集出台,垃圾分类将把握新机遇。垃圾分类具体而言有两个方向,一是应当尽可能减少垃圾焚烧量,避免采用填埋的方式,以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二是对提高垃圾分类回收过程中的资源化回收利用,进而提高资源化回收率,从而减少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和其他环境污染。垃圾分类的同时,不仅减少了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在资源化回收利用、末端处置全链条治理上效果更加显著。

   粤能环保智能垃圾分类回收箱可以解决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难的问题,把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当作一个系统来看,充分发挥各参与主体的协同作用。智能垃圾回收箱可以更好地培养居民垃圾分类的环保意识,主动进行投放分类,大容量的内桶可以减少垃圾运收的次数,降低运营成本,结合了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识别之后,智能垃圾分类回收箱能够快速的让用户对垃圾进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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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垃圾分类回收箱通过垃圾分类回收、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模式,促进了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和社区环境的有效改善,通过垃圾分类实现资源回收利用,也提高了生活源头垃圾的再生资源回收率和经济效应。